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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大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望入法
2014年09月18日 09: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武俊 字号

内容摘要:8月 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从一次审议到二次审议,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始终广受关注,这不仅是因为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 10月 1日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大修,而且意味着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大修终于进入实质阶段。1989年 4月 3日,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一起“农民告县长”案,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但是,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刚性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使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大多“看起来很美”,多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了“昙花一现”。亮点三: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案件调解范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调解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出庭应诉;机关;首长;调解;审议;案件;草案;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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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大修新亮点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从一次审议到二次审议,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始终广受关注,这不仅是因为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大修,而且意味着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大修终于进入实质阶段。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典型的“民告官”的法律,承载了无数老百姓的期望,具有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能量作用,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过,这部法律实施24年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颇存争议,立案数量偏少,且原告胜诉不到一成,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因此,亟须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激发行政诉讼的正能量。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有不少亮点,恰恰是对社会公众呼声的积极回应。

  亮点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望入法

  “民告官却见官难”是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行政诉讼法大修,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终于有望入法,成为刚性的法律规定。

  1989年4月3日,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一起“农民告县长”案,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全国各地多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事件发生,每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几乎都会引来媒体的关注。从1998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地方“创举”,逐渐被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可。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首次提倡行政机关首长积极出庭应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行了辩证规定。

  但是,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刚性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使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大多“看起来很美”,多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了“昙花一现”。行政首长委托工作人员、律师等代理出庭成为普遍做法。即便出庭,行政首长也往往“出庭不出声”,存在“走过场”“到庭一游”的现象。目前“民告官”案件中被告席上多为行政首长的“替身”,而这些替身却不能代替行政首长“拍板”,甚至连实质性表态的权力都没有,几乎都要回去向领导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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