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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 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哲学思考
2015年07月13日 07:0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陈步雷 字号

内容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布局,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

关键词:治国;法哲学;科学认识;全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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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布局,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在法哲学层面深入探讨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正当性、必要性、必然性,厘清其要义、方法和逻辑规律,进而形成广泛价值认同、实践理性、社会合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哲学问题主要包括其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内容,涵盖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是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统一。

  本体论意蕴

  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根基或本原、意义和价值等根本性问题,具有本体论的意义。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本体论,目的是阐释其性质、目标、本原、根基等,为民众提供法治未来走向的科学预期,并把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与创新制度文明融为一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什么?首先,它是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实践和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其要义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项制度、秩序均须走上法治轨道,是以法治化为目标的体制、制度、机制的全面改革创新。其次,它是国家生活、社会制度的理想图景,是理想性的制度文明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其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应当是能够充分保障人权、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类型。再次,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是国家最重要的软实力之一,是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法治实践又是法治成果,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几亿人民的社会行动和伟大实践,其实践主体是每个公民。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全面继承和发扬中华文明中的天下观念、仁爱情怀、包容精神等精华,解决制度与秩序问题;另一方面吸收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推动形成公平正义、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全球制度文明实体。由此,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让我们这个大国和伟大民族实现自身制度文明的更新和升华,也要为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尊严和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本原?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意志,也植根于社会发展进步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律,就是中国的良法。法治中国,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性目标的手段,而且是促进和保障中国现代化的制度文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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