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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维度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立场探究
2014年12月04日 10:11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 作者:何志鹏、孙璐 字号

内容摘要:60年前,中国伟大的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与中国外交部门在周边和国际关系上提出并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①,并同印度、缅甸等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共同努力,推广这些思想和理念。

关键词: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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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前,中国伟大的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与中国外交部门在周边和国际关系上提出并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①,并同印度、缅甸等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共同努力,推广这些思想和理念。自此,这五项原则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重要部分。虽然苏联学者认为,早在十月革命之后,苏联领导人就已经提出了和平共处的观点,而且很多西方学者会将这些原则同苏联紧密联系在一起[1],但是和平共处原则在国际社会受到关注显然是在20世纪中叶中国与印度、缅甸等国家共同倡导这一系列原则之后。②

  弹指一挥间,60年过去了。在这过去的60年间,无论是中华大地,还是世界格局,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今天是否仍然具有指引力和约束力呢?对国际关系是否仍然重要呢?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考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审视其对当今国际关系的适用程度。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现实主义取向

  理论界与实践界公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主要贡献。[2]8在这五项原则之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是主权。主权意味着一国在领土之内的最高权威,在具体的操作中衍生出平等、独立、自卫、管辖等权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项,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将主权和作为主权最主要因素的领土完整问题放到最高位置。进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提出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体现了主权的独立权能并隐含了“自卫”的指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提出的“平等互利”,是主权在国际交往中的进一步体现,即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参与机会,并在平等参与的前提下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寻求共同的利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提出的“和平共处”是前面数项的归结,也是基于主权原则所呈现的国际关系的必然状态。显而易见,如果国家之间能够做到彼此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平等尊严,或者从消极防范的角度看,做到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就可以维护国际秩序的基本和平状态,国家之间即可在这种前提下共存。

  从这个意义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其产生之时并没有多少理想化的成分。①它具有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立场,仅仅体现了对于国际社会正常存续的最低要求。它既没有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强调的那样,倡导“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也没有像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所设想的那样,主张世界公民主义,更没有展示中国当时所流行的革命和阶级斗争的导向。当时,中国虽然出于时代的背景、冷战的格局,选择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但未对非社会主义国家一概漠然处之,而是积极地接受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共存的客观现实,务实地将国际秩序的标尺定位于尊重主权,倡导国际社会的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仅仅是消极地、不存在战争或者敌对状态的关系。这既不是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乐观估量,也不是悲观地预测着世界大战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尚处于国际关系的主流机制之外、长期没有加入联合国的国际行为体,在国际问题上并没有义务遵守其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即当时的主流国际法体系。但是,中国以务实的态度和实际的行动表达了对很多国际法规范的遵从。例如对于日内瓦四公约的遵守态度,到联合国申诉美国侵犯中国主权的问题[3]82,都说明中国信任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并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虽然中国在参与联合国的初期仍然采用了很多政治斗争的话语,但毕竟是通过制度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非采取经济威慑或者武力威胁来面对矛盾。

  薛捍勤法官把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法认识与实践分为前三十年和此后的三十多年,揭示了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立场与使命变革。就前三十年而言,摆在中国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问题是贫穷、落后的状态,几乎白手起家的外交资本;①中国面临着国家基本安全的问题,需要考虑一个新生的政权如何在世界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支持;而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也回答了一个经受过百年国耻的国家如何确立自己的外交基石的问题。与此同时,周边国家也对共产主义的中国政府有着深深的疑虑。此时,提出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恰恰是为了使周边国家得到一个安全的信号,使中国初步主导并参与构建一个稳定的周边外交环境。从全球大局上看,中国政府还需要思量,如何在冷战的总体格局中扩大中国的交往圈?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尽量减小苏联、美国两个超级大国的影响,在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指针下拓展与亚非拉国家的关系是基本的尺度。中国政府代表在1955年亚非会议(万隆会议)上的和解、坦率、诚挚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求同存异的主张,都为树立一个良好的中国形象添加了积极因素,为中国赢得了更多的认同和尊重。[3]123

  从这个意义上讲,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表明了曾经百年国耻、刚获得独立自主不久的中国对于帝国主义、殖民体系的坚决反对,也表明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在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平等开展交往的意愿。1956年波兰、匈牙利事件发生之后,中国政府于11月1日发表声明,倡导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应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②

  对于当时还没有取得联合国合法席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言,倡导并坚持这些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响应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树立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1966年进入“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的很多外交问题都无法得到正常的处理。即使如此,中国领导人也一直避免大国沙文主义,尽量少地给人输出革命的印象。

  就后三十多年而言,中国走向了繁荣富强,国际地位已经获得普遍认可,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外交上以“韬光养晦、有所作为”为主导,有的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多学多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的要求;21世纪之后表达自身的和平发展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愿望,通过国内的不懈努力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来实现中国梦。③当然,中国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尤其是西方国家基于自身的意识形态在中国人权问题上还经常有批评甚至攻击之辞,中国的统一大业还没有真正完成,而且这个问题在有些时候还会转换成为国际法问题,“东突”势力与国外的恐怖组织相勾结,在中国多个地方采取恐怖主义行动。此时,更需要面对的是,中国如何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而存在?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很多国家都对中国的地位垂涎欲滴,在联合国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国家集团不断跃跃欲试,中国的立场与观念应当如何让世界认可和信服?中国应当如何面对全球化中的全球性问题?如何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全球治理的格局之中?中国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面对国际社会的维护个人地位、乃至人权至上的思潮?在国际投资的待遇标准、人道主义干涉等问题上,如何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这些是直到今天中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理论界和实践界仍然必须高度关注的理论挑战和实践焦点。

  二、世界秩序的现实主义解读

  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教授曾经提出,国际社会关系的变化,经历了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进程。亨金等国际法学者还认为主权的观念已经过时。但是,过去一个世纪的国际法实践证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远没有达到法律至上和超越主权的程度。虽然国际社会存在着组织化、条约化、人本化(例如国际人权法、人道法和保护的责任)、全球化(例如风险社会、全球治理)的趋势,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仅有消极的共存的方式,还有积极合作的方式,甚至在某些领域还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全球性的机制;国际法的理念变革也非常迅速,然而,从时代背景、国际关系的基本格局分析,我们不得不说,国际法纵使经历了万千发展,一些最基本的观念和精神还是没有变。即使冷战的结束可以被界定为国际关系的结构性、体系性转型,世界体系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实质性的变革。

  如果用国际关系中的批判现实主义[4]以及国际法中的批判现实主义[5]视角判断,世界格局仍然没有走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仍然要高度重视国家实力、国家意志、国家利益等因素。这种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状态并不必然是一种良好的、符合人们期待的现象,却是人们必须面对而无法回避的事实。具体说来,就是国家利益是重视国家的根本诉求,是一国对外决策的出发点,是判断一国国际立场的基础。[6]68-69

  由此,在对外关系中,国家仍然时常为利益而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体现的“底线生存”的共处思维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当代国际社会的很多新现象、新问题仍然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曾风行世界的全球化并没有带来全球繁荣,带来的却是马太效应,是最不发达国家(LDCs)令人忧虑的贫困与饥荒的状况。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穷国与富国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加大的背景下,在国家间的财富鸿沟[7-8]、数字鸿沟[9]

  给世界共同繁荣的前景蒙上阴影的时候,我们认为,强调平等互利的国际交往方式和全球治理的模式至关重要。

  环境问题在国际社会的重要性越来越彰显。在环境灾难的影响下,在国际环境组织的促动下,各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环境方面做出了很多立法和外交的努力,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覆盖了气候变化(全球变暖)、大气层维护、危险废物转移、海洋倾倒等领域,国际法体系由此拓展,一些环境问题也在国际司法场域中出现,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新生领域。环境保护、资源维持以及与此相关的应对气候变化等事项,向我们展示了全球合作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要求我们不仅充分重视国家之间域内的和平共处,也高度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和平共处问题。和平共处的内涵和领域随着时代的演化而向和谐共进发展。

  人权体系在制度和机制上得到长足的进步。我们欣慰地看到,在过去的60年间,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权问题在地域上获得了拓展,在内容上得到了充实,在实施上获得了强化。不仅联合国设立了人权高级专员,人权理事会替代了原来的人权委员会,建立了普遍定期报告制度;而且在欧洲、美洲和非洲出现了区域性的人权条约和人权法院,人权的司法化程度提高,人权的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人权与主权之间关系的争论,甚至导致了“正义战争”理论的重现、“人道主义干涉”的回归以及“保护的责任”理念的萌生。在当今的国际政治语境下,更要审慎地面对主权、不干涉这些国际法的核心原则,避免在人本主义的理想中造成人民福祉的沉沦,造成大国暴政的悲剧。要避免对国际法的理想化认识,尤其要防范以理想之名忽视和掩盖国际社会的现实,以人本主义的口号实现国家私利而不尊重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等基本权利的情况。[6]68-69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国内、国际严重的贫富分化,一些国家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强权行为以及一些国家以扩大自己的政治影响和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为目标而在其他国家策划和支持反政府活动,都导致了恐怖主义的蔓延。在某种政治诉求的掩盖下,恐怖主义的核心特征是对不特定的平民任意实施武力攻击或伤害。这种行为对主权国家、领土安全、人民福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采取了普遍的反对态度,也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法规范。但是,在反恐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于关塔那摩美军基地的任意侵害人权的、令人忧虑的状态。此时,强调国家之间在尊重和维护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合作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此外,高科技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视野,便利了民众的生活,同时也给国家、社会和世界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这提醒我们,以更符合时代格局的观念来理解和解读互不侵犯的内涵,从维护人类和平与共同未来的高度来对待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所有这些状况意味着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没有被撼动,国家之间的合作、竞争与斗争将长期持续下去。政治学家指出:“政治体系,虽然在具体表现方式和效果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其功能总体上是相近的。”[10]chapters6-7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维护领土完整、人民安全,主权才能有效存在;国家之间不可能永远合作,在利益冲突的时候,还是会斗争,只是斗争的方式和策略不同而已。也许正如肯尼斯·沃尔兹所言:“只有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让位于等级制,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才会过时。”[11]50由是观之,我们也就没有走出而且长期不会走出和平共处的规范体系。

  三、独立与共处是国家的根本需求

  在对国际关系的研讨中,很多学者都将国家的观念、行动比拟为个人的观念和行动进行分析和论断。[12]194-196[13]从这个意义上讲,研讨个人在社会中行为方式的心理学对于认识国际关系也是有帮助的,很多国际关系学者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14-16]

  笔者拟在这里借用和拓展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说明独立与共处的重要意义。美国学者马斯洛(AbrahamMaslow,1908—1970)在1954年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后来又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丰富和细化,现在已成为心理学的公认理论,被载于心理学的基础教科书之中。马斯洛认为人都潜藏着不同层次的需要,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低级需要和生理需要,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一类称高级需要,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17-18]

  马斯洛认为不同层次的需求要按照次序实现,由低层次一层一层向高层次递进。只有先满足低层次的需要才能去满足高层次需要。当一个人为生理需要所控制时,其他一切需要均退居次要地位。每一个在现实中生活的人,都会产生安全感的欲望、自由的欲望、防御的实力的欲望。而在人自我实现的创造过程中,则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的人处于和谐的状态。

  马斯洛的这一理论对于我们认识国际关系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国家在国际社会生存,实际上也存在着很多层次的需要。例如:1)国家首先要保证其存续,必须拥有领土、人民、政府和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2)国家要保证基本安全,避免处于被侵略和占领的状态;3)国家要取得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避免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4)在更高的层次上,国家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应对共同风险,为实现人类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和幸福而努力。

  国家不同层次的需求决定了国家不同阶次的行为方式以及国际关系的不同阶次的状态。1)生存需求是国家的首要需求,国家甚至可能为了生存而进行战争,只有在武力无法到达的边界,国家之间才可能共存。2)在基本的生存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国家还需要维护一个比较安全的状态,为此与其他国家达成相互尊重对方存在、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更高一级的共处状态。3)国家会考虑本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为此要与其他国家交往与合作,提升资源使用的效率,分享一些重要的利益。4)国家之间共同协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维指导行动,形成全球协调的规范与机制。

  国家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同样符合马斯洛所阐释的次序关系:只有首先满足了低水平的需求,才有可能进一步实现高水平需求的满足。如果一个国家领土即将被海水淹没,它是不会有兴趣讨论联合国改革的问题的;如果一个国家遭受了另一个国家的武装侵略,它也不会对缩减二氧化碳、氯氟烃的排放有什么投入。

  无论国际关系发展到什么程度,只要还处于“国际关系”的总体阶段和宏观框架之中,而没有出现世界政府、全球契约,国家都不会放弃其独立存在的地位,人类社会

  就不会抹去国家间的和平共处。2001年以后的阿富汗、2003年以后的伊拉克和2011年以后的利

  比亚以及当代国际关系的很多事例也反复证明,抛去一个国家的独立去考虑国民的民主和人权,无论出发点如何,都有可能给人民带来混乱的社会局面和动荡的生活场景,从而使真正的人民幸福难以持续。因此,包括一个国家的独立人格、平等交往能力的主权,表达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必要前提与基础的和平共处,尽管是国际关系的最低系统要求,却是不可忽视、不可丢弃的重要维度,是我们考量和评价国际体系、国际治理模式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须臾不能忘记和抛弃的底线。

  四、结论:和平共处原则的生命力

  笔者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一种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现实主义立场,这种现实主义既包含着对国际规范的真实状况、国际关系的现实情况的把握,也包括以国家意志、国家实力、国家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对于国际政治的性质进行认识。[19]序言第2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其诞生之时是一种现实主义的选择,其基本考量是避免战争、促进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国际对话。60年来,国际关系的格局和国际法的主题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广泛的灵活性和强大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新问题不断涌现、新事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不断地调适思想观念和政策指向,以建立能够促进全球发展的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体系。尽管如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至今仍然是现实主义的考量,因为它意识到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重要意义,提醒我们不能在人本主义的理想上期待太多。[20]

  促进人类和平,实现世界公正,促进全球法治,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共同愿望。要实现这些愿望,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与政治传统之间跨越障碍、消除误解、求同存异、宽容对话。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应当秉承总体持续、审慎发展的立场。既要避免刻板教条的观念和原则,也要注重中国主张的稳定性。[21]

  由此言之,以下观点应当认真对待:1)尊重主权应当是国际法长期坚持的底线。主权国家的核心重要性仍然没有被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所消解,国际社会的情势反复表明,无论是国际组织出于良好的目标而对于索马里的干预,还是某些国家、国家集团以人权和民主为借口对于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的干预,最终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完善和真正的成功。因而,如果主权国家出现了混乱,人民的福祉也很难实现。2)根据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根据最近20年的国际情势,更加深入地分析内政的范围与限度及干涉的定义。当前,完全固守不干涉内政原则基本不具备可能性,但是,干涉的前提、干涉的程序、干涉的绩效评估,仍然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讨的问题。中国学术界有必要分析卢旺达、东帝汶、索马里、菲律宾等一系列国家的情势,比较干涉与不干涉的后果,对于内政的界定、干涉的法律、社会与政治因素进行细致的研究,提出中国的主张。3)面对全球化的发展,拓展解释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问题。共处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消极的、原子化的你不犯我、我不犯你;也可以是寻求共同利益,形成合作机制;还可以是进一步组织化,形成全球性的治理体制和结构。按照易显河教授的主张,国际法经历了从共存的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迈向共进的国际法的新阶段。虽然这种解释不免有理想化的成分,但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如何面向未来,也需要不断地战略性前瞻,以拓展中国理念与主张的适用范围。

  从中国自身利益维护的角度讲,我们应当更加强调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承,而不是改变和更换。[22]这不仅因为五项原则已经载入宪法,更主要的是因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的发展总是在对以往规范的强调和传承过程中实现的,特别是通过解释既有的规范来拓展适用空间,与世界新发展接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很容易证明其作为习惯国际法的正当性。反之,如果提出一系列新的主张,就很难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支持和认同,更难载入双边条约,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同样重要的是,如果中国能够始终强调和坚持一套原则,国际社会就能够增强对中国的信任和信心,减少抵制和怀疑,这种状况远远好于中国不断提出使国际社会陷于疑惑的国际秩序新主张。因而,展现现实主义认知态度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宜长期作为中国外交的指针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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