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治学 >> 经典回顾
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
2015年03月08日 23:37 来源:中国政府创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威廉;中国政府;经典;西方;创新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①]威廉·冯·洪堡(Wilheelm von Humboldt,1967—1835) 

  威廉·冯·洪堡,是德国近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教育家、外交家和语言学家。1767年出生于波茨坦的一个贵族家庭,祖父和父亲均是普鲁士军官。威廉和弟弟亚历山大少年时期的家庭教师是德国最早的民主主义者之一,他们兄弟在早年的家庭教育中接受了启蒙哲学思想和约翰·洛克、让·卢梭等人的民主平等的思想教育。1787年,威廉开始在法兰克福学习有关财政学和法学课程,为仕途做准备。1788年,威廉转学至哥廷根大学,这一年对他的一生具有重大意义,他开始按照自己的兴趣攻读哲学、历史和古代语言,阅读了康德陆续发表的著作,1802年,威廉被国王任命为驻罗马教廷的代办,开始其外交生涯。1809年,他被威廉三世任命为国务枢密顾问和内务部文教局局长,6个月后,他离开内务部文教局。1810年,威廉重返外交岗位。1814—1815年,他作为当时普鲁士首相大臣的副手参加维也纳会议,会议期间,他力主德国的统一。1817年,他出任驻英国公使至1818年10月底。1819年,由于卡尔斯巴德决议的分歧事件,威廉三世国王解除了他的大臣和国务枢密顾问之职。1830年威廉·冯·洪堡又被任命为国务枢密顾问,并被授予黑鹰勋章,但那已经是属于荣誉性质的“安慰奖”了。从1820到1835年逝世为止,威廉·冯·洪堡专门从事个人的学术研究,重新进行比较语言学和语言哲学的研究。

  【写作背景】[②] 

  《论国家的作用》写于1792年。

  威廉·冯·洪堡在青年时代既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又与在魏玛的其他追随启蒙运动的朋友们不同。他系统地研究了如何建立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以及如何在现实中确定和划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他更倾向于康德的思想,更着重于研究古希腊。1791年,威廉·冯·洪堡在致弗里德里希·冯·根茨的一封信里就谈到1789年法国革命后的法国宪法,这封信以《由法国新宪法所想到的关于国家宪法的若干设想》为题,发表于1792年的《柏林月刊》上。他在信中抨击冯·达尔贝格关于“政府必须关心民族的物质的和道德的幸福和福利的原则”认为这种原则是“最胆怯的和最咄咄逼人的专制主义”。冯·达尔贝格是美因兹的王公,主张开明专制。这封信表明了洪堡谴责当时普鲁士和奥地利的开明专制的基本态度。可以说,这封信是写作《论国家的作用》的前奏。

  但在作者生前,由于当时书刊检查严厉,《论国家的作用》从未全文发表过,只发表了少数章节。在席勒主持的《塔利亚》发表过《国家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关怀公民的福利?》(1792年第5期),在《柏林月刊》上刊印过《关于国家关心抵御外侮、维护安全的责任》(1792年10月)和《关于通过国家机构改善社会习俗》(1792年11月)。1851年,即文章面世后60年和作者逝世后16年,这部著作才得以全文出版。

  1848—1849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失败后,自由主义的国家思想陷入困境,人们需要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去论述国家的著作,于是,洪堡青年时代的著作被全文发表,被看做是德国自由主义的《大宪章》。从那以后,《论国家的作用》就一版再版,尤其是在德国的专制集权国家制度失败之后,如1918年威廉帝国崩溃之后和1945年希特勒的第三帝国覆亡之后。

  【原著导读】 

  《论国家的作用》中,作者的政治立场是:“我们不是要通过摆脱国家享有自由,而是要在国家中享有自由”,很显然,这个立场能够成为那种吸收掉任何个性的、会毫不费劲地牺牲自由的一般物的对立物。贯穿《论国家的作用》的主题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作用,他认为,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国家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人的自由。在他看来,人在国家里处于中心的位置。

  另外,该书也表现了洪堡的教育思想:“根据洪堡的理念,现代的大学应该是‘知识的总合’,教学与研究同时在大学内进行,而且提倡学术自由,大学完全以知识学术为最终目的,并非培养务实型人才。”[③] 

  《论国家的作用》先阐述了检验国家作用的出发点,即必须从单一的人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出发,然后作者在第二章中进一步提出了单一的人的最高目的。从第三章到第八章作者分别从物质福利、公民安全、公民教育、宗教、改良社会习俗等方面分析了国家的作用的限度,并提出了各个方面国家作用的最高原则。而第九章到第十四章则从国家安全责任的角度,即通过考察国家如何利用警察法、民法和刑法来维护公民安全,从而界定了国家在公民安全责任中的作用范围。最后两章作者对全书的理论框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公民与国家以及公民之间关系解除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该理论在实践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下是对全书各章论述的详细介绍。

  本书首先在绪论中强调了研究国家作用的重要性,即研究国家的作用和研究对国家作用的限制是很重要的,比对任何其他政治的研究更具重要性。而且,对国家作用范围的研究可以导致各种力量的更高的自由和各种情况的更加多姿多彩,不过,这种可能出现的更高程度的自由总是要求一种同样高的教育程度,要求行动的个人有更强大的力量和更加多姿多彩。

  作者通过考察体现公民自由度的宪法总结了人们限制公民自由时依据的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性观点,即有必要制定宪法,二是有用性观点,即关心民族的物质的或者道德的状况是有用的。

  从历史的角度,作者考察了较古老国家和近代国家宪法的特性,发现较古老国家的宪法的寿命和民族意志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该国家的立法者却总是在最真正的意义上关心着人,他们认为人身上的道德价值是最高尚的东西。近代国家则关心人的福利、财产及其从事职业工作对能力。

  通过上述两种考察作者对国家存在的目的进行了论述,即国家的存在究竟是应该关心国民的安全还是应该关心民族的繁荣。立法者和一些作者主张国家应该以关心民族的繁荣,但是作者认为还需对这一论断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的出发点必须从单一的人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出发。

  第二章首先对单一的人及其存在的目的进行了观察,提出了人的真正目的是把他的力量最充分地和最均匀地培养为一个整体。

  实现人的真正目的对一个人的内在生活是重要的,作者对此进行了历史的证实。作者认为,是使过去和未来与当前发生结合的那种东西于社会中促成了同其他人的结合。即通过产生于人内心的各种结合,一个人必然占有另一个人的财富。最原始的民族也有这样在那个一种构成性格的结合。在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那里,立法者们利用了这些结合关系,而这种结合关系能产生益处取决于被结合的独立自主和结合的诚挚被同时保持的程度,而这又取决于个人的力量和差异化的程度,最终,形成了力量和教育的独特性,而人的伟大最终有赖于此。

  要实现人真正的目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动的自由,二是环境的多姿多彩。在环境的多姿多彩上,作者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发现任何一个紧接在后的时代在多姿多彩方面比上一个时代都大为逊色,那是由于人的事业获得愈来愈大量的信息,进行着愈来愈大的联合。但同时,一种远为幸福和令人满足的知识和道德的多姿多彩愈来愈盛。这对实现人的真正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作者从上述观察中得出整个当前研究的最高原则:真正的理智并不希望人处于别的其他状况,它只希望给人带来这样的状况:不仅每一个单一的人享受着从他自身按照其固有特征发展自己的、最不受束缚的自由,而且在其中,身体的本质不会从人的手中接受其他的形态,每一个个人都根据他的需要和他的喜好,自己随心所欲地赋予它一种形态,这样做时仅仅受到他的力量和他的权利局限的限制。

  第三章通过证明国家对公民的正面福利尤其是物质福利的关心的性质的分析,发现国家的这种关心是有害的,即意在维护或促进民族物质繁荣的国家的任何机构设置是有害的。

  作者提出了这种关心之所以有害的理由:

  一是它产生着形式的单调,它不是让人进入社会去磨炼他们的力量,而是以牺牲自己的力量为代价获得物品,而且,由于多人联合而产生的多样性会伴随着国家干预程度的上升而逐渐丧失。总之,国家的优势权力会妨碍各种力量自由运作。

  二是它削弱了民族的力量。作者认为,人的理智同其他力量一样,只有通过自己的活动和发明创造才能或者通过自己利用别人的发明,才能得到培养,但是国家的各种规章法令本身总带有强制性质,很容易使人习惯于更多地期待外来的教导、外来的领导和帮助。另外,国家教育公民的唯一手段就是它提出自己认定为最好的东西,并通过法律或者有约束力的机构设置来使人们接受这一东西,所以,国家距教育这一最好的途径相去甚远,距实现人的力量相去甚远。这对于民族的强大是不利的。

  三是它破坏和妨碍着外在的活动和外在的环境对人精神和性格的反作用。人外在的活动和外在的环境对人的作用都是和人的内在感觉联结在一起的,如果人不懈的努力把内在的存在总是保持在第一位,那么人在伟大和美上的收获是无法估量的。从事任何事情都可以使人高贵,关键在于从事的方式,即只要从事的活动自身和用到这上的力首先充满灵魂,则它就是有益的。但是国家强制发号的施令则会将上述一切破坏掉。

  四是它必然针对一种错综复杂的大众,因此会由于采取一些带有严重缺点的、适应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的措施而损害着他们。

  五是它妨碍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在道德生活中人们需要相互结合,以摒弃排他性的孤立状态,打开一种本质通往另一种本质的入口通道,而不是丧失个人固有的特点。但是国家对公民外在的和物质福利的关心,很有可能阻碍个人固有特点的发展。

  六是它增加了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渊源。具有相对性和间接性的规章使得国家要人为设置一些机关维持自身的政治安全,国家事务固有的行政管理的错综复杂性也促使国家建立了数量很多的机构,雇用更多人员,因此,种种设置带来的是例行公事,以及国家公仆们的懒惰,导致了很多弊端,而弊端又反过来产生更大的害处,如此循环。

  七是在一些最重要的事情上,它扭曲着正确的和自然的观点。

  为此,作者提出了这章的最高原则:“国家不要对公民正面的福利作任何关照,除了保障他们对付自身和对付外敌所需要的安全外,不要再向前迈出一步;国家不得为了其他别的最终目的而限制他们的自由。”[④] 

  最后,作者通过反驳国家关怀公民正面福利的必要性,提出了通过公民自愿举办的、共同的活动,也可以达到公民自身的目的。作者在此比较了民族的机构和国家的机构在实现规章的统一方面的差别,并讨论了联合体愈大,益处就愈少,公民就愈不易培育自己,也愈沦为工具。

  第四章作者提出国家对公民负面福利即安全的关心是必要的,因为安全是单一的个人仅仅以他自己的力量不可能完成的唯一事情。

  所以,作者在此提出了第一项正面的、但是随后将会作更详细的界定和限制的原则:既防范外敌又防范内部冲突,维护安全,必须是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领域。作者对该论断进行了历史的充分证实:在所有早期的民族里,国王们无非是战争时期的首领与和平时期的法官,甚至还有人认为,一种君主制的选择正好是选举者们最高度自由的一种证明。于是,一位领袖或者一位裁决者毋庸争议地是最符合目的的事情。

  但是真正自由的人会担心,他将无法阻止这位领袖或裁决者变为一个统治者的可能性。因此,作者提出国家对公民负面福利即安全的关心是有限度的。

  第五章作者首先提出国家具有关心抵御外敌确保安全的责任,然后论述战争对各民族精神和性格具有哪些影响。

  作者首先论述了战争对于教育人类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增强人们对付危险、劳动和艰苦的勇气,并给予勇气以强度和多样性,而且这样的勇气和自我克制很可能在任何生活环境中表现出来,而且也确实在生活的每一个环境中表现出来。战争虽然可以为人们带来勇气,但是,战争只在在解决争斗的冲突中才是有益的。

  但是,战争的益处是有条件的,如果国家利用战争达到某种政治目的,那么军人就会失去自由,变为机器,所以,打仗的纪律教育须与最高度的自由感相结合才好。

  接着,作者对战争的状态和一切与它有关的机构设置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即战争的这种状态对人的内在教育有着形形色色的害处。

  于是,作者提出了一条服务于他的最终目的的原则,那就是:国家无论如何不要促进战争,不过,如果不得不要求它进行战争,也同样不要用暴力阻止战争;允许有充分的自由让战争对精神和性格的影响灌输整个民族,国家尤其是不要积极设置所有各种教育民族战争的机构,或者如果一些机构设置绝对有必要,则应给予它们方向性的指导,例如公民的武器训练,它们要交给民族的不仅是士兵的勇敢、技能和服从,而是灌输真正的军人精神。或者毋宁说,灌输高尚的公民精神,让他们时刻准备着为祖国而战斗。

  第六章则通过对国家对确保公民相互之间安全与教育的关心进行检验,得出该种关心属于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外的结论。

  作者首先探讨了国家为达到确保公民相互之间安全的最终目的,旨在通过改造精神和性格的活动来令公民实现改变。另外,国家还通过对公民道德的弘扬,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安宁。这两种手段最终导致了对公民自由的限制。

  在公民的教育上,作者认为公共教育是有害的,一是因为是它妨碍教育的多样性,二是因为它是无用的,政府的精神通常在公共教育中占据统治地位,任何公共教育都给人一种特定的公民形式,如果人牺牲给公民,那就根本不再是健康有益的了。

  所以,作者认为,必须推行一种最自由的,尽可能少针对公民情况的教育,即私人教育。只有通过对个人的教育,才能使得人类在现有的文化阶段上更加向上发展。

  同时,作者分析了国家对公民内部安全和教育的关心是如何来导致彻底的移风易俗,而移风易俗对维持一个国家的安全又是怎样的不必要。

  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国家对公民安全和教育的关心应该属于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外。

  第七章作者首先从历史上观察国家利用宗教的形式。在古代,宗教与国家宪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国家宪法的政治支柱和推动力。基督教宗教背弃各民族分离的神,倡导所有人信奉一位共同的神,这就为整个真正的人的美德、发展和联合奠定了基础,从而使得国家和宗教的纽带更紧密。近代,开始出现通过法律和机构设置来促进宗教的建议,国家和宗教结合更为紧密。

  关于国家对宗教的推动,作者对促进某一种特定的宗教和促进宗教信仰进行了详细的区别,很明显,前者比后者更为有害和咄咄逼人,不过如果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但是,国家在处置各种宗教思想时总是存在着国家思维方式的某种优势,这种优势限制着自由。

  国家对宗教的任何干涉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者认为这种行为将导致有利于某些意见、排斥另一些意见和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领导,而且,宗教对人的精神和性格具有很大的影响。

  接着,作者从分析道德和宗教间关系的角度入手,指出了道德完全可以达到宗教信仰的目的,从而国家利用宗教维护公民幸福的行为是不必要的。作者认为,宗教和道德精神相互之间并非牢不可破的结合在一起。因为,一切宗教的起源完全是主观的;宗教信仰和根本无宗教信仰同时都能为道德精神带来善的结果;道德的原则完全独立于宗教;整个宗教的作用仅仅建立在人的个人素质之上。因此,仅仅对道德精神产生作用的东西并不是那些所谓的宗教体系的内容,而是内心接受宗教体系的形式。作者凭借以上结论来审查国家是否有必要将宗教作为一种作用的手段。

  由此,作者得出结论,由国家来推动宗教最多只能产生合法的行为,但这种效果本身是无法把握的,甚至是不大可能的,至少通过其他手段比那种手段能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而且那种手段还会带来大量的害处。

  最后,作者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了结论:从最高的和最普遍的视角出发决定着事情的东西,恰恰是国家根本无法企及真正对道德精神发挥作用的唯一东西,即根本不能企及内心接受宗教概念的形式,因此,有关宗教的一切事情都出于国家作用的界线之外。

  第八章作者论述了国家通过改良社会习俗的手段应该处于国家作用的范围界线之外。

  首先,作者讲述了国家改良社会习俗的可能的手段及目的。国家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一切限制豪华奢侈的法律来改良社会习俗。国家对社会习俗的改良工作集中于压缩、限制感官世界的享受,因为人们之间的一切冲突都渊源于感官的享受。

  作者开始分析了感官的享受对生活的影响。感官的感觉、喜好、渴望和热情首先表现在人身上最激烈的表现活动里,它能调动起一切观念,引导人们去注意新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感官与非感性事物的亲缘关系的远近,由于它们的强大或弱小,从而影响也不同。其中,作者重点分析了能发挥强大作用的感官感觉和其余的感官感觉的影响是不同的。作者还通过对音乐、雕塑、绘画以及文学创作等艺术形式对感官的激发效果进行了分析。

  接着,作者超出感官的感觉的角度,从感性的感觉的角度来分析感性对生活的影响。第一,感性对生活有着有益的影响。美和高尚之物可以使感性之物和非感性之物相结合,感性对于人的科学研究的力量和智慧的力量有很大的影响,感性还对人的创造力和道德力量的影响很大,感性还是精神东西的外壳,而精神东西就是感性世界的生动活泼的原则。

  但是,第二,感性也具有相应的缺点,即感性世界也恰恰是大量有形的和道德弊端的渊源。一方面,感性运用不当,很容易让有害的东西占上风,鉴赏品味会消失或者朝着不自然的方向走,这样很可能破坏人普遍自然的最终目的的东西。另一方面,在人如何培养他的力量和如何把其力量投入到活动中的方式之间,以及在他的幻觉提供给他发挥作用和进行享受的手段之间,可能产生比例不相称,而这种不相称是各种弊端的一个新的渊源。为此,鉴于这种危险,国家认为需要通过法律和机构设置来防止感性对生活影响的弊端即伤风败俗。

  作者反驳了上述国家认为伤风败俗具有十分巨大的危险性的观点。第一,人本身倾向于从事行善的行为而非自利的行为。第二,自由增强人的力量,而且正如它总是带来越来越强大的力量一样,也总是带来某种自由思想。第三,放任自流的人更难谈及掌握各种正确的原则,不过它们无可否认地表现在他的行为方式上。第四,所有国家的机构设置由于它们应该把形形色色和异常不同的利益纳入一个统一体中,而引起多种多样的冲突。第五,对真正犯下的罪行进行过多少严格的侦察,它们得到多少公正的惩罚,对此我们实际上未作充分研究。

  最后,作者得出结论,认为国家为维持完全而改良社会习俗的行为是多么的没有必要。作者通过考察,指出这类尝试并不会对外在的行为发挥作用,并提出了以下原则:国家一般必须完全放弃一切直接或间接地对民族的习俗和性格施加影响的努力,除非这作为它的其他必要处罚措施的一种自然的、自行产生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一切可能促进这个意图的东西,尤其是对教育、宗教机构和奢侈法律等等所有特别的监督,都在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外。

  第九章作者通过国家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和正面的界定,并对剩余部分的研究进行了划分。

  作者认为安全就是合法自由的可靠性,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实施赋予他们的权利中不要受外来的干预,才能称他们是安全的,其中的权利可能涉及他们的人身或者他们的财产。国家为了使得安全免遭破坏,因此制定了警察法、民法和刑法,接下来的几章将涉及到国家通过警察法、民法和刑法来确保国家安全的手段是否是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内的问题。

  第十章作者论述了国家通过警察法律对安全的关心是处于国家作用范围之内,但也是有限度的。

  首先,作者描述了国家确保公民安全的方式:即通过警察法来界定公民直接而且恰恰是涉及行为者本人的行为。国家之所以可以通过警察法律来确保公民安全的责任,是因为触犯法律者行为的后果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这是国家可以有权进行这样限制的唯一原因。

  接着,作者对国家通过警察法保护公民安全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一,在获利或者损害仅仅涉及到财产所有人自身的地方,国家永远不许贸然通过防范性法律加以限制。第二,如果看到某种行为或听到某种推理会误导他人的美德或误导他人的理性和健康的理智,虽然这是很糟的情况,但是,国家也不允许限制这个自由。第三,如果有人有意或无意利用别人的无知来为自己捞取好处,此时安全也会受到破坏,此时应该让公民们自由地去向国家询问和讨教。第四,欺骗者利用他人的无知,使得被欺骗者的安全本身可能受损时,国家的监督才可能落在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内。第五,对任何可能遇见有受到国家监督的行为后果的行为进行限制,将导致自由陷入危险的境地,而仅仅许可限制那些必然带来这种后果的行为,则使安全陷入危险的境地。所以,此时,必须采取中间路线。

  从以上分析,作者得出了下述原则:为了关心公民的安全,国家必须禁止或者限制仅仅直接涉及行为者的、其后果是违反他人权利的行为,同时,必须考虑到这样一种可能性:贬损他人自由和损害他人财富,一方面要注意令人担心的损害的大小,另一方面要注意通过某一项防范性法律对自由限制的重要性。但是,任何进一步对私人自由进行限制的行为,都在国家作用的范围之外。

  在该章节结尾,作者提出了公民自愿通过契约,也可以促成国家一般必须通过法律才能促成的事情,公民契约的形式具有以下好处:第一,这种契约不会轻易走样,第二,这种契约是自愿缔结的,将会得到更好的和更严格的遵守,第三,它们作为自主行为的后果,对个性的损害要小一些,反而会促进自由和个性的提高。所以,作者倡议,国家争取的目标应该放在促使各种共同体产生的方面。

  最后,作者对国家是否可以强行采取正面行动问题进行了审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的这样一种制度是有害的,对于维护安全是不必要的。但是紧急法例外。

  第十一章论述了国家通过民法法律对公民安全的关心的不必要性。

  作者首先讲述了国家是通过界定公民直接的并恰恰涉及他人的行为来确保安全的责任。对于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国家有义务帮助受损害者获得赔偿,有义务保护冒犯者不受被损害者的报复。

  对于公民相互同意的行为即契约行为,国家有在行为各种意思表示方面的双重义务,首先,国家要维护适用的意思表示,其次要拒绝向违法的意思表示提供法律保护,并防止使人们包括由于有效力的意思表示而套上压迫枷锁。

  作者提出了把方便解除有效缔结的契约作为刚刚行使提到的国家第二项义务的结果。但是国家只在涉及人身契约时才有此义务。

  国家根据契约固有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契约方式。作者对于财产支配权转让和单纯的无遗嘱继承顺序的危害的优点和缺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试图保持这些长处和扬弃这些短处的中间道路,即人们之间在生前缔结的契约在多大程度上必须转移给遗产继承者,只有当遗留的财产因此而获得另一种形态时才转移给遗产继承人。

  因此,作者得出结论,国家必须制定防范规则,防止产生限制自由的关系。

  最后,作者提出了通过培养道德的人来促进公民的安全,分析了这种方式的短处及其原因,并提出了克服短处的方法,即如果人们把每一个道德的人每一次都只仅仅看作是相应的成员们的一种联合体。由此,作者得出了一些能实现人的最终目的的最高原则。

  第十二章作者论述了国家通过以法律裁决公民争端对安全的关心的不必要性。

  首先,作者提出了国家有通过以法律裁决公民争端来确保安全的责任。国家在这里只是替代了诉讼各方的位置,在此,作者提出了诉讼的第一条原则,即本身绝对永远不主动地去寻求查明真相,而总是在有权要求调查一方的要求下,才去调查真相。另外,国家必须保护诉讼双方的权利,国家要对诉讼各方的行事方法要有特别的监督,并防止它不是接近共同体的最终目的。同时,国家还必须忽略这些原则引起的不利结果。

  其次,作者分析了法规的功能和必要性,并阐述了这类法律的优点和缺点,从而得出了立法的规则:即要求必须为所审理的事情提供一些将来能够认识其真实性或者有效性的特征。

  最后,作者从这一章中得出了一些最高原则。

  第十三章作者论述了国家通过刑法法律对安全的关心的不必要性。

  首先,作者提出了惩罚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即刑罚是关心公民安全最后的也许是最重要的手段。刑罚的绝对标准是保持应有的有效性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毫无廉耻的刑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尊重他人的权利并不会使犯罪经常化和刺激犯罪欲望猛增。

  其次,作者提出了最严厉的刑罚只许根据各个时代和地方的情况尽可能宽大的刑罚。

  然后,作者提出:在调查业已犯下的罪行时,国家虽然许可应用任何与最终目的相当的手段,但是相反,既不得利用把仅仅受怀疑的人当作罪犯的手段,也不得使用违反国家也必须对罪犯尊重的人权和公民权的手段,也不得使用会被指责为采取不道德行为的手段。

  最后作者总结:若干防范犯罪于未然的措施,只有在这些措施防止犯罪直接发生时,国家才可采用,然而,一切其余的措施,哪怕是可能针对犯罪原因的措施或者是想防范一些本身是无害的、但是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措施,都在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外。

  第十四章作者论述了国家通过确定未成年人或者失去理智的人的关系对安全的关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对于未成年人,作者首先界定了成熟的年龄,其次讲述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义务,父母有对子女监督的权利,然后作者讲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在监护上的义务,并提出了如果国家把这些义务的工作交给社区来做的优点。

  对于丧失理智者,作者分析了他们和未成年人的区别。作者认为,对于丧失理智者,国家不需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培养,只需对他们进行关心和监督,只能暂时剥夺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不能剥夺这些权利本身。

  第十五章,作者对全书进行总结,结束了理论分析。作者最终提出了公民与国家以及公民之间关系解除的必要性。

  第十六章作者对其理论大厦如何应用于实践进行了论述。作者提出:实行这种制度是危险的,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渐进的步骤才行。

  【理论与实践意义】 

  《论国家的作用》不失为17世纪末德国启蒙运动向普鲁士专制制度发出的一份挑战檄文,它在德国的政治思想史上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意义,对我们了解近代德国政治思想史乃至德国自由主义的发展仍然具有认识价值。但是对洪堡的批评意见也很多,他们认为:他高估了理性,坚信人性之善,认为他完全脱离现实和逃避到一种乌托邦,幻想那种自身就已失去了激发和强化共同力量的一丝能力、僵化为单调和狭隘的国家的终结。甚至有的人认为洪堡有着想与国家为敌和极端地消灭国家想法的人。[⑤] 

  同时,《论国家的作用》也是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应当怎样才能不妨碍人的教育过程呢?该书的人文主义教育理念成为近现代教育家们讨论教育时经常提到的字眼。德国中学和大学的教育改革,主要贯彻了著名学者威廉·冯·洪堡的教育思想。直至今日,德国的大学教育仍然贯穿着洪堡的精神。[⑥] 

  参考文献: 

  1.[德]曼弗雷德·马伊:《世界历史·拿破仑统治下的欧洲》,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

  2.江乐兴、周国宝:《世界名校之旅·柏林洪堡大学》,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版。

  3.[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译者的话(林荣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论国家的作用  

  (德)威廉·冯·洪堡 著  

  林荣远 冯兴元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摘录】 

  第一章 绪论P22-29 

  一、研究国家的作用的重要性 

  P22研究国家作用的目的和研究对国家作用的限制是很重要的,也许比对任何其他政治的研究更具重要性。……因为关于国家作用范围的至关重要的研究,必须——正如可以轻而易举地预见到的那样——导致各种力量的更高的自由和各种情况的更加多姿多彩。

  二、古代和近代国家作用之比较 

  P26在较古老的国家里,几乎所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机构设置在最原本的意义上都是政治性的。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宪法很少拥有真正的权力,因此,它的寿命主要建立在民族的意志之上,而且人们必须考虑形形色色的手段,来使宪法的特性与这种意志相协调。

  P27这些机构设置(近代各种警察法律和机构设置)的目的同样是在于维护宪法。……较古老的和近代的国家之间存在着、而且会长久存在一种巨大的差别。……古代的国家关心人作为人本身的力量和教育,近代的国家关心人的福利、他的财产及其从事职业工作的能力。古代的国家追求美德,近代的国家追求幸福快乐。因此,在古老的国家里,一方面,对自由的限制更加咄咄逼人和危害更大。因为它们……侵犯他内在的生存;因此,所有古老的民族都显示出一种片面性,从根上讲,这种片面性大部分时由于几乎到处都在进行的集体主义教育和有意安排公民的共同生活引起的,并从中得到滋养。但是,在古老的国家里,所有这些国家机构都维护并提高人活动的力量。

  P28古代的国家在美德中寻找幸福快乐,近代的国家致力于从美德中去发掘幸福快乐的时间太过于长久了

  三、提出检验国家的作用的出发点 

  P28在国家法的法学家们当中已经不只一次地争论过的是,国家是否必须仅仅意在关心安全,还是从根本上讲必须意在关心民族整个物质的繁荣和道德的弘扬。认为国家对关心私人生活的自由负有责任,首先导致前者的论断;不过后者认为,国家不仅仅能够保障安全,而且虽然不是必然、但是可能被滥用来限制自由,这是自然的理念。……这种理念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尽管这些原则(国家引导众多行业的生存)是多么普遍,当然还值得作更为详细的检验,而这种检验必须以单一的人及最高的最终目的为出发点……

  第二章 单一的人及其存在的最终目的P30-35 

  一、人的真正目的以及实现这种目的的条件 

  P30 人的真正目的——不是变换无定的喜好,而是永恒不变的理智为他规定的目的——是把他的力量最充分地和最均匀地培养为一个整体。为进行这种培养,自由是首要的和不可或缺的条件。不过除了自由以外,人的力量的发展还要求……环境的多姿多彩。……虽然 一方面这种多姿多彩总是自由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有一种压迫,它不是限制人,而是给他周围的各种事物以一种随意的形态……每一个人一次只能用一种力量发挥作用……因此,人似乎注定是片面性的……

  P31不过,如果他努力争取把各种单一的、往往是逐一受过训练的力量统一起来……不断再生他借以发挥作用的力量,那么,他就是在摆脱片面性。在这里,仿佛是使过去和未来与当前发生结合的那种东西于社会中促成同他人的结合……通过产生于人内心的各种结合,一个人必然占有另一人的财富……这种结合所产生的益处,总是取决于被结合者的独立自主与结合的诚挚被同时保持的程度……二者都要求有个人的力量和某种差异,这种差异不能太大,以便一个人能理解另一个人,但也不能太小,才会激起对另一个人所具有品质的某种赞赏和激起把它移植到自己身上的愿望。这种力量和这种丰富多彩的差异,统一于独特性中,这就是力量和教育的独特性,人的整个伟大最终以此为基础,P32单一的人必须永远为之拼搏,想对人发挥作用的人永远不许忽视它。

  二、单一的人的形式和物质的融合 

  P32在单一的人身上,一切都归结为形式和物质……从物质的结合中产生形式。物质愈是充裕和丰富多彩,形式就愈是高尚……形式仿佛又在变成一种更美的形式的物质……形式仿佛溶入物质之中,物质又仿佛溶入形式之内;或者不用形象描述,人的感情愈富于理念和他的理念愈富于感情,他的高尚就愈不可企及。因为统一在人身上的两种本质的融合是建立在形式和物质、或者多姿多彩与统一性的这种媾和之上的,而人的伟大又是建立在这两种本质上的溶合之上……人最崇高的时刻是这个繁花盛开的时刻。

  P33人从外界接受的东西,仅仅是种子……人共同生存的最高理想,是每人都只从他自身并且为他自己而发育成长。

  三、物质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P33任何一个紧接在后的时代在多姿多彩方面比上一个时代都大为逊色……

  P34与此相反,如果说物质的多姿多彩变少了,那么它为远为仿佛和令人满足的知识和道德的多姿多彩取而代之……而且,我们用更为精微的精神思维能够感知其等级层次和差异,并凭借我们虽然没有受到同样强有力培养但富有刺激的、开化了的性格把它们移植到实际生活当中,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P35人们除了最为精心细致地看护那些我们还拥有的固有特征和力量的一切滋养手段外,还必须同样精心细致地看护这种固有特征和力量。

  四、从这章得出的最高原则 

  P35真正的理智并不希望人处于别的其他状况,它只希望给人带来这样的状况:不仅每一个单一的人享受着从他自身按照其固有特征发展自己的、最不受束缚的自由,而且在其中,身体的本质不会从人的手中接受其他的形态,每一个个人都根据他的需要和他的喜好,自己随心所欲地赋予它一种形态,这样做时仅仅受到他的力量和他的权利局限的限制。 

  第三章:国家对公民的正面福利、尤其是物质福利的关心P36-58 

  一、界定国家对公民正面福利关心的范围 

  P37人们可以把国家在不违背刚刚所论述的原则(服务于单一人存在的最终目的)之下为了社会幸福所做的一切,称之为国家作用的真正范围;从中也能直接得出更进一步的界定:在不是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权利被另一个人所损害的地方,国家任何干涉公民私人事务的尝试都应该受到鄙弃。

  二、国家对公民正面福利关心的机构设置的弊端 

  P38所有这些机构设置都会带来各种不利的后果,对于一种最高尚的然而从人性的观点出发的真正的政治来说,它们并不合适。

  1.    P38在任何一个这样的机构设置里,都是由政府的精神统治着,尽管这种精神多么贤明,多么有益,它却造成在民族里生活形式单调,带来一种外来的行为方式……妨碍各种力量自由运作。

  2.    P39 国家的这些机构设置削弱民族的力量,这可能是第二个有害的后果。

  P40 从根本上说,人的理智如同任何其他的力量一样,只有通过自己的活动、自己的发明创造才能,或者通过自己去利用他人的发明,才能得到培养。但是,国家的各种规章法令本身总是或多或少带有强制性质……国家总是距离教育这一最好的途径相去甚远。因为教育这一最好的途径无可争辩地在于:它仿佛把一切可能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提出来,仅仅使人做好准备,自己从中找出最巧妙的解决方法,或者最好是仅仅对一切占障碍适当的描述中,自己去发明这种解决办法……国家只能采用一种积极的方式,即通过一种真正的国民教育来推动这种教育方法……国家这样过分广泛的关心确实会对行为者的干劲和性格造成更大的危害……P41不仅力量受到损失,而且道德意志也深受其害……正如每一个人自己都依赖国家的关怀帮助一样,他也会把他同胞的命运交给国家的关怀帮助去处置,甚至会有过之无不及。但是,这样做会削弱人们的参与,并使人们更加不想相互帮助。

  3.    P42进行强制的机构设置对人内在的成长和婚姻都是有害的。(总结)人所以为之忙忙碌碌的一切,都是最准确地与内在的感觉联结在一起的……倘若人不懈地努力奋进,P43争取让他内在的存在总是保持第一位……那么,人在伟大和美德方面的收获是无可估量的……

  P44从事任何事情都能使人高贵,给人以一种特定的、可尊敬的形象……即只要所从事的活动自身和用到这上面的力首先充满灵魂……婚姻的作用同个人的性格一样,是丰富多彩的,也就说,如果国家企图通过法律来规定……而不是使之取决于纯粹的喜好,这必然会带来最为有害的后果……

  P47 外在强制的理念,对于像婚姻这样一种仅仅捡来喜好和内在义务之上的关系,是完全陌生的,进行强制的机构设置的后果恰恰是事与愿违的。

  4.    P47国家关心公民的正面福利是有害的,因为这种关心必然是针对情况错综复杂的大众,关心措施就要适应其中的每一个人,它们只能具有明显缺陷,因而损害着一些个人。

  5.    P47国家的这种关心阻碍着个人在道德生活、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个性和固有特点的发展。

  P48各种具有固有特性的性格进行密切和多种多样的结合是必要的,保持和滋养其存在互不相扰的东西,并孕育为新的,更加美丽的东西,这也同样是必要的。

  P49只要国家正面关心外在的和物质的福利,哪怕是这种素丽仅仅与内在的存在总是密切联系的,这就不能不妨碍个性的发展,那么……(国家)永远不许作这种关心。

  6.    P49规章制度……对自由的限制更有必要了……很多规章有着一种仅仅是相对的、间接的、取决于其他此前形成的必要前提的必要性。因此……就必须有更多的手段

  P50国家要有更大量的收入 ,而且它也要求较为人为地设置一些机关来维持自身的政治安全……因此一些新的、人为的措施就会使各种力量过于紧张,太多的近代国家患有这种弊病……国家行政就必须建立其数量令人难以置信的分门别类的机构……使国家的公仆们更加依赖国家中支付他们工薪的、执政的那一部分,而不是真正依赖于全体公民。

  7.    P51国家的这种关心会导致:人们为了某种事的缘故而被忽视,力量为了各种结果的缘故而被忽视。

  P52我感到那种制度会导致想摆脱痛苦的努力徒劳无果。

  P53在这里,我也许可以提出一幅一族人民的令人高兴的对比画面,它自己的和周围其余民族的关系最为多种多样,它生活在最高的和最不受束缚的自由之中……每一个人都保持着其整个的、归其所有的力量。……产生更加丰富多彩的和更加微妙的细微性格差别,更少产生片面性。

  三、从这章得出的最高原则 

  P54眼下这一部分研究的第一条原则必然是:国家不要对公民正面的福利作任何关照,除了保障他们对付自身和对付外敌所需要的安全外,不要再向前迈出一步;国家不得为了其他别的最终目的而限制他们的自由。 

  四、国家的作用和私人个人作用的区别 

  P54国家进行这种关心所必需的手段P55就与一个私人个人具有强有力的影响恰恰并无二致。不过,除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那种差别之外,因为一个私人个人的影响可能会由于他人的竞争、其财富的零散分割、甚至他自己的死亡而停止,这纯粹是一些在国家身上不会发生的事情……他(个人)想达到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在当前已经有所准备,并且因此而发挥着有益的作用。与此相反,国家的理由是国家的一些理念和原则,也往往会落空失算……这种推论本身的本质就禁止利用国家。

  五、依赖的机构 

  P56任何达到一种伟大的最终目的都需要规章的统一……这种统一也可以通过民族的机构实现,而不仅仅依赖国家的机构……前者只拥有一种间接的暴力,后者则拥有一种直接的暴力。

  P57在国家里的一个机构,只要它获得这种契约和它的威望,它就拥有暴力。即使基本契约得以准确保持,即使国家的结合在最狭隘的意义上是一种民族的结合,那么单一的个人代表意志也只能是通过代表制来表达,而若干人的一位代表不可能是各个单一的被代表者的意见的一个忠实的机关。……一般来讲,任何更大联合的益处就会更少。人愈是为了自己而发挥作用,他就愈能够培养自己。在一个大的联合体中,他很容易成为工具。

  第四章 国家对负面福利即安全的关心P59-62 

  P60 国家也需要关心安全,即关心单一的个人仅仅以他自己的力量不可能完成的唯一事情。因此在这里,我提出第一项……原则:既防范外敌又防范内部冲突,维护安全,必须是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领域。

  P61发号施令者想法的诞生,只能是由于人们感到必须有一个首领或者一位仲裁法官。于是,一位领袖或者一位裁决者毋庸争议地是最符合目的的事情。真正自由的人担心,有人会想从一位领袖和仲裁法官变为一个统治者,但他无法阻止这种可能性……

  第五章 国家对外部安全的关心P63-68 

  一、战争的益处 

  P63我感到战争对于教育人类是最有益的现象之一。……对付危险、劳动和艰苦的坚强勇气就会经受考验和锻炼。此后这种勇气在人的生活中会发生十分不同的细微变化,唯有它给予整个形态以强度和多样性。

  P65在战争中,喜好和义务、人和公民的义务似乎处于无休无止的争斗之中,然而,只要为了出于正义的保卫目的操起了武器,所有这些冲突都能找到最充分的解决。我仅仅从这个观点出发,认为战争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二、战争的危害 

  P66如果说军人牺牲他们的自由,从根本上讲就似乎必然会变成机器,那么在我们这种进行战争的方式下,他就必然在更高的程度上会变为机器……打仗的勇气只有与最美好的、温和敦睦的美德相结合,打仗的纪律教育只有与最高度的自由感相结合,才是荣耀的。如果把二者分开……后者就很容易演变为奴役,前者则演变为野蛮和肆无忌惮。

  三、从该章得出的最高原则 

  P68我得出一个服务于我的最终目的的原则:国家无论如何不要促进战争,不过,如果不得不要求它进行战争,也同样不要用暴力阻止战争;允许有充分的自由让战争对精神和性格的影响灌输整个民族,国家尤其是不要积极设置所有各种教育民族战争的机构,或者如果一些机构设置绝对有必要,则应给予它们方向性的指导,例如公民的武器训练,它们要交给民族的不仅是士兵的勇敢、技能和服从,而是灌输真正的军人精神。或者毋宁说,灌输高尚的公民精神,让他们时刻准备着为祖国而战斗。 

  第六章 国家对公民内部安全与教育的关心P69-75 

  一、妨碍个人教育是有害的 

  P71人类现在终于处于一个文化阶段上,只有通过对个人的教育,人类才能从这个阶段更加向上发展;因此,所有妨碍这种教育并把人们愈来愈挤迫成一团的机构设置,现在比当时有害。

  二、公共教育的害处 

  P71最广泛传播的道德手段,那就是公共教育,也就是由国家安排或领导的教育,它至少在很多方面是令人担忧的……公共教育即使避免了这种错误(多样化地培养教育人),如果它仅仅想局限在雇用和供养教育人员,也必然总是有利于某一种特定的形式。

  P72如果每一种限制涉及道德的人,那么,它就会更为有害;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要求应该对单一的个人发挥作用,它恰好是应该培养单一的个人的教育。……人在国家里按照其地位和环境给予他的形象自主活动,此时,通过由国家指定给他的地位和由他自己选择的地位的争锋,部分地使他改造为另外的样子,部分地是国家本身的宪法不得不修改,从中恰恰产生出健康有益的结果。不过,随着公民从孩童时代就开始接受公民教育,这些变化至少总是在同样的程度上停止了……如果人的境况和公民的境况能尽可能一致……这是我在这篇研究里大胆阐明的所有理念唯一追求的目标。但是,如果人牺牲给公民,那就根本不再是健康有益的了。

  P72因此,依我所见,必须处处对人推行最自由的、尽可能少针对公民情况的教育。

  P73因为政府的精神总是在公共教育中占据统治地位,任何公共教育都给予人以某一种特定的公民形式……(公共教育)不像私人教育那样注重人……它仿佛寻求一种所有的人的均势,因为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会比这更能带来安宁和保持安宁,这些国家最为热衷追求的就是安宁。

  P74公共教育甚至也没能实现其事先确定的意图,即国家依照自认为对它自己最为合适的模式进行移风易俗的意图……从根本上讲,教育只应该造就人,不要考虑确定的、给予人们的公民形式,因此,它不需要国家。

  P74如果公共教育给人规定某一种指定的形式,那么……这对于防范对法律的践踏、对于巩固安全等于毫无所为……美德和缺德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不同性格特点的和谐或者不和谐,是力量同全部喜好的关系等等。因此,任何特定的性格教育都固然会过头和蜕变过头。因此,倘若整个民族仅仅优先维持了一种确定的性格教育,就会缺乏任何对立力量,因而缺乏任何均势 。

  P75因此我感到,公共教育应完全处于国家作用范围之外。

  第七章 宗教P76-95 

  一、宗教定义 

  P77国家仿佛对已经长大了的、变得成熟了的人进行教育,并企图给行为方式和思维形式规定这种或那种方向,或者至少想保护它们免于误入这种或那种歧途——这就是宗教。

  二、古代和近代宗教和国家的关系 

  P77在古代人那里,宗教与国家宪法最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是国家宪法真正的政治支柱或推动力。在近代,有关维护内部安全和社会良好习俗的观点,建议通过各种法律和机构设置来促进宗教,其迫切性并不逊色。

  P78(国家)仿佛扮演着所有宗教的保护者和卫道士……它也必然会压制一些个别的、可能的不同宗教观,以利于这些派别的宗教观;无论如何,当它试图让那种对生活有着深刻影响、对一种神的信仰普遍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信仰之时,它至少会对一种宗教观特别感兴趣……在处置各种P79宗教思想时,总是存在着国家思维方式的某种优势,这种优势限制着自由。

  三、宗教的内涵 

  P79所有的宗教都是建立在心灵的某一种需要之上的……自然状态中的恐惧和希望被想象力变为自主活动之物,构成整个宗教的内涵……此时,心灵渴望着直观一种完美……心灵在完美中预感到在自身之外存在一种远为高度的完美(神)……在每一个时代和每一个民族里,都有占统治地位的完美观念,根据这种观念的不同,神的观念也迥然而异。

  四、宗教对道德的作用 

  P80如果说一种神的理念是真正的精神教育果实,那么,它就会对内在的完美发挥着美和善的反作用……认为人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从爱(神的爱)的手中接受过来的感觉,同时会增进幸福快乐和美德的善。

  P81任何宗教都以拟人化为基础,以一种感性化为基础,以一种在程度上或高或低的神的人格化为基础。

  P81……对于那种不习惯于把一切美德都概括为一种理想并设想自己同这种本质有关系的人来说,那种完美理念也不断地在他的脑海里出现。

  P82这种完美理念实际上不仅仅是理智的冷静理念,而且也可以是心的温暖感情,他的全部作用都与这种完美理念联系在一起,正是这种理念把他的生存转入到其他人的生存中去。

  P83即使人具有最高度的坚定性,道德精神一般也不取决于宗教,或者并非一定会与之联系在一起……不管是道德规定为义务的东西也好,也不管是仿佛批准各种道德律条的东西和赋予它们对意志感兴趣的东西也好,都不依赖于各种宗教理念……这样一种依赖性甚至会破坏道德意志的纯洁性。

  五、宗教和道德在行为上的推动 

  P83 宗教的作用是建立在人们的个人素质状况上的,它在最严格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在冷静的、单纯进行思考的人身上,认识永远不会转变为感觉。

  P84在感受能力十分强大的地方,在任何思想都很容易变为感情的地方……宗教理念将会是有效的推动力。

  六、宗教和生命的关系 

  P84渴望宗教理念也往往还有一个更为高尚的、更为纯洁的和更智慧的源泉……最不可抗拒地抓住他的整个内心的东西,被一层最厚实的面纱包裹着……信仰牢牢地附着于一个本质之上……它单纯地和没有中介地存在着、直观着和创造着。

  七、宗教和社会习俗的关系 

  P86它(整个宗教信仰)对社会良好习俗的影响根本不取决于所采用的原理的内容实质,而是取决于接受信念和信仰的形式。

  八、国家对宗教采取的手段 

  P86立法者应用于帮助道德教育的手段,总是在它们有利于能力和喜好的内在发展的程度上,才是有益的和适当的。因为整个教育的渊源仅仅在于心灵的内部,通过外在的措施只能促成教育,永远不能产生教育。完全建立在各种理念、感觉和内在的信念之上的宗教是这样的一种手段,这是不可否认的。

  P87最后的这种观点(通过对在神明的形象里的最高度的、理想的完美的直观来培养他)并不适合于任何一只眼睛,这种形象的方式并不适合于任何类型的性格……倘若他(立法者)不是要求有真正的信念,而是要求有信仰权威,那么,他就是在妨碍精神的奋发向上,妨碍心灵力量的发展,他也许通过获得想象力,通过一时的感情冲动,产生他的公民的行为合法性,但永远不能产生真正的美德。因为真正的美德并不取决于任何宗教,并且与受命接受和信仰权威的宗教水火不相容。

  P89在人们的那一部分比较粗野的人当中,对于一切宗教真理,人们最注重于有关未来得到奖赏和遭受惩罚的各种理念。这些理念……并未改善性格,它们仅仅对想象力发挥作用……在宗教应该具备这样作用的地方,它必须业已完全转入到各种理念和感觉的相互联系之中去,而如果自由研究精神受到阻碍,如果一切都归结为信仰的话,这种情况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实现。

  P90美德如何发挥?我们更加不必去寻觅促成美德行为的新的推动力,只需让那些早就自动蕴藏于心灵之中的动力更加自由地和更加畅行无阻地发挥作用就足矣……如果信仰完全占统治地位,并窒息任何怀疑,信仰甚至会产生一种更加不可战胜的勇气,更加坚忍不拔的顽强精神……这种顽强精神仅仅是建立在压抑理性的一切固有活动之上的……信仰者只能对结果感兴趣……疑惑只能使信仰者遭受折磨。

  九、精神教育的重要性 

  P92精神自由和启蒙则对内心喜好和思想意识发挥作用……创造着意志和愿望的内在和谐。

  十、宗教和社会习俗 

  P93宗教对于社会习俗的这个影响更多地取决于形式,在人心里的宗教,可以说存在于形式里,而不取决于宗教使他感到神圣的那些原理的内容……宗教如何在一个人的身上自动产生,他如何接受宗教,这完全取决于他的整个行为方式、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我的所有理由处处都禁止国家忽视人的个人目的、专横地利用人来实现它自己的企图。

  十一、自由和宗教的关系 

  P94如果说在公民的心里有某些东西能够为宗教提供一片沃土的话,如果说有些东西能让别牢牢接受的和已经转变为思想以及感觉系统的宗教,以造福于人的方式对社会的良好习俗产生反作用的话,那就是自由。但是,自由总是会由于国家的正面关心而受到损害,不管多少,都会受到损害。此外,人愈是自由,他本身就愈是独立自主,愈是会善意对待他人……他就愈会乐意去寻找一种能够指引和领导他的恶内在纽带,于是,他仍然喜欢良好的社会习俗,他会感到这条纽带可能是对神明的敬畏和爱。

  P94受到某些规章制度限制的公民或者将同样地接受不同的宗教理念,或者不会这样做;不过无论如何,他的理念的坚定性就少,感情的诚挚程度就较低,本质的统一性就较低。这样,他将会较少尊重社会的良好习俗,而且往往想逃避法律。

  十二、结论 

  P95我认为…… 一切涉及宗教的事务都处于国家发挥作用的界线以外,如同整个宗教仪式一样,传道是教区里一种被允许的机构设置,无需国家的任何特别的监督。

  第八章 改良社会习俗P96-109 

  P106通过整个生活和人的一切活动,感性世界与它的种种有益的结果如何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感性世界,也恰恰是大量有形的和道德弊端的渊源。即使在道德方面,也只有当它同精神力量的使用保持正确关系时,它才是有益的。

  P107依然一直存在的、也许并非无足轻重的危险促使人们认为必须通过法律和国家机构设置来对付伤风败俗。不过,倘若这类法律和机构设置也是有效的,那么随着它们的有效程度的提高,其危害性也随之上升。在一个国家里,通过这类手段迫使或者促使公民遵守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可是,我总感到,它似乎是由一堆豢养的奴隶组成的,而不是自由的、只有在他们逾越法律界线时才会受约束的人的联合体……没有道德的强大力量和美德,习俗是什么东西呢?

  P108认为伤风败俗的危险十分巨大和咄咄逼人的想法也是不正确的……国家的任何努力去迎合或者优待对某些习俗的放纵是多么令人忧心忡忡……

  P109如果说某一种培养教育最高程度的美要归功于自由的话,这恰恰是习俗和性格的培养教育,因此,下述原则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 国家一般必须完全放弃一切直接或间接地对民族的习俗和性格施加影响的努力,除非这作为它的其他必要惩罚措施的一种自然的、自行产生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一切可能促进这个意图的东西,尤其是对教育、宗教机构和奢侈法律等等所有特别的监督,都在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第九章 对国家安全责任的正面界定P110-114 

  P112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实施赋予他们的权利中不受外来的干预,我才称他们是安全的,权利可能涉及他们的人身或者他们的财产;因此,安全——如果说这种表述听起来不太过于简短、因而也许是含糊不清的话——就是合法自由的可靠性。

  第十章 国家通过警察法律对安全的关心P115-123 

  一、关心的范围 

  P121为了关心公民的安全,国家必须禁止或限制仅仅直接涉及行为者的、其后果是违反他人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未经他人同意和违背他人意志贬损他们的自由或损害他们的财富、或者担心很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的行为,在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时,一方面必须注意令人担心的损害的大小,同时又要注意通过某一项防范性法律产生的对自由限制的重要性。但是,任何进一步和从其他观点出发对私人自由进行限制,都在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二、共同体的作用 

  P122国家真正努力争取的目必须旨在通过自由来引导人们,使各种共同体更容易产生,在这些情况以及在形形色色类似的情况下,这些共同体的作用可以取代国家的位置。

  P123国家必须满足于保护人们已经存在于积极的结合关系之外的、为了他们自己的灭亡而牺牲他人的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第十一章 国家通过民法法律对安全的关心P124-134 

  关心的范围 

  P134国家必须禁止那些没有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志而采取的行动,不让他人因此在享受它自己的力量或拥有他自己的财产时受到损害……

  P135如果在上述行动中,结果会在有关各方中产生一些权利和义务,凡是从中产生的强制权利是在转让者从某种处于转让者支配的对象的角度有适当思考能力的状态下,并且是在自由缔结契约时转让的,国家要处处保护这种强制权利,但是相反,在行为者本人缺乏这两个条件之一时,或者在会违背一个第三者的意志或者未经他同意而非法对他限制时,则永远不予保护。即使是有效的契约,如果从中会产生这样的个人责任,或者毋宁说会产生这样一种十分限制自由的个人关系,国家也必须总是在这种限制对内在教育的有害程度上,为解约分离提供方便,哪怕违背一方的意志。如果有人想要为他死后安排财富支配,那么虽然允许他指定最直接的下一个遗产继承人,但他不得提出任何限制性条件来限制遗产继承人的能力……但是必须彻底禁止所有这种性质的进一步的转让支配,同时规定一种无遗嘱继承顺序和一个特定的承担义务方。

  P136国家不仅不许对上述原则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扩大,而且若国家对各种会在缔约各方之间产生一种如此密切的和限制性的关系的契约,或者只允许缔结有效期至有生之年的契约,或者未缔约一方为另一方的遗产继承人的解约提供方便,这当然是可取的。

  第十二章 国家通过以法律裁决公民争端对安全的关心P137-141 

  P140国家最优先的义务之一就是调查和裁决公民权利的争端……只要争执各方的意志仅仅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之上,国家就必须遵循诉讼各方的意志,但是要防止任何一方采取违法的手段对付另一方。

  P141(国家)必须制订一类新的法律……必须仅仅遵循这样的观点:适当保障法律事务的真实可靠性和在诉讼过程中不给提供证明造成太大的困难……在制定法规会彻底妨碍法律事务进程的地方,永远不要颁布什么法令。

  第十三章 国家通过刑法法律对安全的关心P142-160 

  一、不同刑罚程度的适用范围 

  P159最严厉的刑罚必须打击那种违反国家本身最重要权利的人,不那么严厉的刑罚必须打击那种仅仅违反某个公民的某一项同样是重要的权利的人,最后,更为宽大的刑罚是打击那种仅仅违反一项其本意在于防范可能防范的法律的人。

  任何刑法法律都只能应用于那种蓄意或者过失践踏该项法律的人。

  二、国家通过刑法对安全的关心的适用范围 

  P160在调查业已犯下的罪行时,国家既不得利用把仅仅受怀疑的人当做罪犯的手段,也不得使用违反国家也必须对罪犯尊重的人权和公民权的手段,也不得使用会被指责为采取不道德行为的手段。若干防止犯罪于未然的措施,只有在这些措施防止犯罪直接发生时,国家才允可采用。然而,一切其余的措施,哪怕是可能针对犯罪原因的措施或者想防范一些本身是无害的、但是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措施,都在国家的作用范围之外。

  第十四章 国家通过确定未成年人的关心对安全的关心P161-168 

  P165在未成年人方面,国家必须确定未成年的期限……国家必须监督父母准确地履行他们对孩子们的义务,即只要情况许可,让孩子们在达到成熟后,能够选择和开始一种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必要的……国家必须把他们(未成年人)自己采取的行为中的那些后果可能对他们有害的行为宣布为无效,并且必须惩罚那些采用这种方式利用他们来谋私利的人。

  P168国家最重要的着眼点必须永远是按公民的个性发展其个人的力量;因此,除了公民们紧靠自己无法办到的事情即促进安全之外,国家永远不许把任何其他的事情拿来作为它发挥作用的对象

  第十五章 结束理论分析:维系国家大厦的必要手段与前述理论的关系P169-173 

  P172整体而言,我试图在国家里为人找到最优越的地位。我感到,这种地位似乎应该是:最多姿多彩的个性,最地道的独立自主和各种个人之间的同样最多姿多彩和最诚挚的结合并存——这是一个只有借助最高度的自由才能解决的问题。

  P173民族之自由发挥作用与国家宪法之被迫发挥作用的相互混淆,会给人们的享受、力量和性格带来有害的后果。

  第十六章 前述理论的实际应用 


 

  [①] 参考了本书中《译者的话》。 

  [②]参考了本书中《译者的话》。

  [③] 江乐兴、周国宝:《世界名校之旅·柏林洪堡大学》,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版。

  [④] 参阅《论国家的作用》第54页。

  [⑥] 该段参考了《世界历史·拿破仑统治下的欧洲》([德]曼弗雷德·马伊著,海南出版社出版)

 
>>>
>>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孙志香)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