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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制度:历代相沿的监察制度
2015年04月27日 09:0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余少祥 字号

内容摘要:巡视制度是中国每个朝代的君主都采用的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巩固和强化其统治地位,因此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古代巡视制度的几个特点从监察对象看,古代巡视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级官员,防止其对君主不忠、谋反或违法乱纪,为巩固和强化君权服务。相关链接历史上的巡视制度小释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显著特征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以达到监察百官、察举非法、反腐肃贪和惩奸除恶等作用。在形式上,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遣官员代为巡视,后来逐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

关键词:巡视制度;君主;监察;出巡;腐败;巡察官员;权力;刺史;指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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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视制度是中国每个朝代的君主都采用的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巩固和强化其统治地位,因此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古代巡视制度的几个特点

  从监察对象看,古代巡视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级官员,防止其对君主不忠、谋反或违法乱纪,为巩固和强化君权服务。从职能上看,巡察官员主要有五项职责:一是监督朝政,驳正违失;二是纠弹百官,察举非法;三是检查政务,考察民情;四是推鞫狱讼,审录冤枉;五是广施恩惠,举荐人才。如果要总结一下,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官员职责明确,有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法规保障。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以及明代的《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等,都是专门的巡察法规。此外,中央巡察官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君主,只对君主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2)官员出巡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由于代表君主行使监察权,巡察官员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如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而且巡察官威势极大。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的说法。在明代,巡按御史虽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唯唯承命”,州县的一般官员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

  (3)出巡时间有充分保证。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4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视察。这些官员长期流动,一般不长驻一地,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而且愈到后来,出巡时间愈长,明清时的“巡抚”甚至成了地方一级行政长官。

  (4)注重对巡察官权限的设置。按照顾炎武的说法,中国古代监察官的特点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人众”是指其在政府机构系列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秩卑”是指其品级较低。明代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县官,给事中则只有从七品;“权重”是指其权限较大,具有相对独立性;“职广”是指其职责十分广泛;“位显”是指其地位非常显要。这样定位是保证巡察官员能够无所顾忌,不畏权贵,独立行使监察、惩处大权。

  但是,从本质上看,无论是监察制度还是巡视制度都是“人治”而非现代意义的“法治”。尽管其制度有“法规”依据,在“朕言即法”的封建时代,“法”既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也不能反映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在本质上是为君主集权服务的,是为了帝王的“江山永固”,最终维护的是统治集团和官僚阶级的利益。由于巡视制度有惩治腐败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巡视制度与西方以“分权”为特征的横向权力制衡也有不同,其权力来源是君主,是用“君权管臣权”,而君权是不受限制的。一句话,古代巡视制度是为维护君权而设置的,是“王霸之术”的一种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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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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